俗话说“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”。虽然这只是一种朴素的法律观念,但也说明了从古至今,人们一直都认为犯罪的人就应该承受其相应的惩罚。但与想象中不同,其实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,一直活跃着一种能够凭借财物或者劳动减除刑罚的制度——赎刑制度。那么赎刑制度究竟是什么?其又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哪些影响呢?
赎刑其实并不是一种刑罚,而是通过财物、劳动等方式,抵消犯罪者一部分罪责的制度。它虽然也属于法律的范畴,但是却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。因为其不能够单独的作用在罪犯身上,而需要配合一个如死刑、徒刑般的主刑,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执行方式。有人可能会认为赎刑与罚金制度差不多,因为都让犯罪者付出了财物。乍一看确实如此,但是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。罚金属于财产刑,是主刑的一种,可以在实际情况下单独的判处一个人以罚金刑。但赎刑仅仅只是一种替代,只能通过财物来减轻罪犯所要接受的刑罚,且不能够单独进行使用。
赎刑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变,种类变得非常多样,适用的情况也很复杂。在这种情况下,将其做一个具体的分类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,许多学者对其也有着不同的细分。但是从广义来看,还是可以将赎刑分为身份赎和非身份赎两种。身份赎适用的主体是古代广大的特权阶级,包括官吏、地主等等。封建社会的人们自然不像现在一样人人平等,虽然喊着“王子犯法,庶民同罪”,但是本质上人还是分三六九等的,统治者们也需要给拥护自己的达官贵人们一个余地,以此让其更加效忠。于是身份赎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,从隋朝《开皇律》、唐朝《唐律疏议》到宋朝,身份赎的适用范围从官员本身,扩大到官员的父母妻子,再到一些参加科举的举人。虽然范围不断扩大,但身份赎的适用者其实还是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。
另一种适用于普通老百姓的就是非身份赎了。由于百姓数量更多、判案的情况更复杂,所以非身份赎需要继续地细分。细分的方式多种多样,本文将其继续分为责任赎、主观赎和疑罪赎。现代社会有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也会对上了一定年纪的老人从宽判罚,责任赎就是起到了这个作用。其适用的主体就是老人、小孩等一些欠缺刑事责任能力的人。如唐朝时就规定七十以上的老人和十五以下的小孩,可以适用于赎刑。甚至如果是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小孩,哪怕犯了死罪也是可以不予追究的。《大明律》中也存在相似的规定,其将老人和小孩按年龄分为几档,并且相应地适用于不同程度的赎刑。
主观赎大致分为两种情况,过失和自首。与现在的过失犯罪和犯罪后自首从宽判罚相类似,古代出现这类情况也会适用于赎刑。早在汉朝就有法律规定,自首的人适用“半赎”。在唐宋时期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,包括杀人在内的过失犯罪和自首,都可以依据其具体的情况减轻处罚。这种主观赎也就是犯罪时没有很强的主观性,并且有悔罪意识。疑罪赎其实顾名思义就是当罪犯不能够完全确定,或者说是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适用赎刑的一种情况。疑罪赎在古代许多朝代中都有明确的记载,比如隋朝《开皇律》、唐朝《唐律》、宋朝《断狱律》等都有对于疑罪赎刑的规定。
赎刑制度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,从秦汉时期的形成,到光绪年间的完全废除,其对中国历史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有利或不利的影响。但在这个崭新的时代,我们应该要认真剖析赎刑制度,关注其中对生命的重视。对犯罪进行威慑、预防,让社会变得更加安全。